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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与时间

时间:2014-03-31 17:27:01  来源:  作者:马丁·海德格尔  
简介:《存在与时间》是德国哲学家海德格尔的代表著作,于1927年发表的一部著作,虽然写得很匆忙,且没有完成他在导言中所做的计划,但这本书仍然是他最重要的著作。深深影响了20世纪哲学,尤其是存在主义、解释学和解构主义。该书也是本世纪最重要的哲学著作之一,不仅影响了此后多种重要哲学流派和重要哲学家,而且在文学批评、社会学、神学、心理学、政治学、法学等多种领域产生了广泛而深刻的影响。...

   导论  概述存在意义的问题

  第一章 存在问题的必要性、结构和优先地位
  第一节 突出地重提存在问题的必要性
  我们的时代虽把重新肯定“形而上学”当作自己的进步,但这里所提的问题如今已久被遗忘了。人们认为自己无须努力来重新展开巨人们关于存在的争论。然而,这里提出的问题却绝不是随随便便的问题。它曾使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为之思殚力竭。当然,从那以后,它作为实际探索的专门课题,就无人问津了。这两位这人赢得的东西,以各式各样的偏离和“润色”一直保持到黑格尔的“逻辑学”之中。曾经以思的至高努力从现象那里争得的东西,虽说是那么零碎那么初级,早已被弄得琐屑不足道了。
  不特如此。根据希腊人对存在的最初阐释,逐渐形成了一个教条,它不仅宣称追问存在的意义是多余的,而且还认可了对这个问题的耽搁。人们说:“存在”是最普遍最空洞的概念,所以它本身就反对任何下定义的企图;而且这个最普遍并因而是不可定义的概念也并不需要任何定义,每个人都不断用到它,并且也已经懂得他一向用它来指什么。于是,那个始终使古代哲学思想不得安宁的晦蔽者竟变成了昭如白日不言而喻的东西,乃至于谁要是仍然追问存在的意义,就会被指责为在方法上有所失误。
  在这部探索之处,我们不可能相近地讨论那些一再散步存在问题为多余的成见。这些成见在古代存在论中有其根源。然而反过来,如果就范畴的论证是否适当是否充分来考虑存在论基本概念所产生的基地,则只有澄清和解答存在问题为前提,古代存在论本身才能得到充分的阐释。所以,我们愿意把对这些成见的讨论限制在一定的范围内,只要它能让人明见到重提存在问题的意义问题的必要性就行了。下面分三个方面来说。
  1.“存在”是“最普遍的”概念。“无论一个人于存在者处把握到的是什么,这种把握总已经包含了对存在的某种领会。”但“存在”的“普遍性”不是族类上的普遍性。如果存在者在概念上是依照类和种属来区分和联系的话,那么“存在”却并不是对存在者的最高领域的界定:存在不是类。存在的“普遍性”超乎一切族类上的普遍性。按照中世纪存在论的术语,“存在”是“超越者”。亚里士多德已经把这个超越的“普遍〔者〕”的统一性视为类比的统一性,以与关乎实事的最高族类概念的多样性相对照。不管亚里士多德多么依附于柏拉图对存在论问题的提法,凭借这一揭示,他还是把存在问题置于全新的基础之上去了。诚然,连他也不曾澄明这些范畴之间的联系的晦暗处。中世纪的存在论主要依循托玛斯主义和司各脱主义的方向对这一问题进行了各种各样的讨论,但是没能从根本上弄清楚这个问题。黑格尔最终把“存在”规定为“无规定性的直接性”并且以这一规定来奠定他的《逻辑学》中所有更进一步的范畴阐述,在这一点上,他与古代存在论保持着相同的眼界,只是亚里士多德提出的与关乎实事的“范畴”的多样性相对的存在统一性问题,倒被他丢掉了。因此人们要是说:“存在”是最普遍的概念,那可并不就等于说:它是最清楚的概念,再也永不着更进一步的讨论了。“讨论”这个概念毋宁说是最晦暗的概念。
  2.“存在”这个概念是不可定义的。这是从它的最高普遍性推论出来的。这话有道理——既然定义来自最近的种加属差。确实不能把“存在”理解为存在者,令存在者归属于存在并不能使“存在”得到规定。存在既不能用定义方法从更高的概念导出,又不能由较低的概念来表现。然而,结论难道是说“存在”不再构成任何问题了吗?当然不是。结论倒只能是:“存在”不是某种类似于存在者的东西。所以,虽然传统逻辑的“定义方法”可以在一定限度内规定存在者,但这种方法不适用于存在。其实,传统逻辑本身就根植在古希腊存在论之中。存在的不可定义性并不取消存在的意义问题,它倒是要我们正视这个问题。
  3.“存在〔是〕”是自明的概念。在一切认识中、一切命题中,在对存在者的一切关联行止中,在对自己本身的一切关联行止中,都用得着“存在〔是〕”。而且这种说法“无需深究”,谁都懂得。谁都懂得“天是蓝的”、“我是快活的”等等。然而这种通常的可理解不过表明了不可理解而已——它挑明了:在对存在者之为存在者的任何行止中,在对存在者之为存在者的任何存在中,都先天地有个谜。我们向来已生活在一种存在之领会中,而同时,存在的意义却隐藏在晦暗中,这就证明了重提存在的意义问题是完全必要的。
  “自明的东西”、而且只有“自明的东西”——“通常理性的隐秘判断”〔康德语“——应当成为并且应当始终保持为分析工作的突出课题即“哲学家的事业”。如果确实如此,那么,在哲学的基础概念范围内,尤其涉及到“存在”这个概念时,求助于自明性就实在是一种可疑的方法。
  以上对这些成见的考虑同时也使我们明了:存在问题不仅尚无答案,甚至这个问题本身还是晦暗而茫无头绪的。所以,重提存在问题就意味着:首先要充分讨论一番这个问题的提法。
  第二节 存在问题的形式结构
  存在的意义问题还有待提出。如果这个问题是一个基本问题或者说唯有它才是基本问题,那么须对这一问题的发问本身做一番适当的透视。所以,我们必须简短地讨论一下任何问题都一般地包含着的东西,以便能使存在问题作为一个与众不同的问题映入眼帘。
  任何发问都是一种寻求。任何寻求都有从它所寻求的东西方面而来的事先引导。发问是在“其存在与如是而存在”的方面来认识存在者的寻求。这种认识的寻求可以成为一种“探索”,亦即对问题所问的东西加以分析规定的“探索”。发问作为“对…”的发问而具有问之所问。一切“对…”的发问都以某种方式是“就…”的发问。发问不仅包含有问题之所问,而且也包含有被问及的东西。在探索性的问题亦即在理论问题中,问题之所问应该得到规定而成为概念。此外,在问题之所问中还有问之何所以问,这是真正的意图所在,发问到这里达到了目标。既然发问本身是某种存在者即发问者的行为,所以发问本身就具有存在的某种本己的特征。发问既可以是“问问而已”,也可以是明确地提出问题。后者的特点在于:只有当问题的上述各构成环节都已经透彻之后,发问本身才透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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